自97年我國發行運動彩券以來,原運動彩券盈餘10%是撥入公益彩券基金,經由本會何理事長率眾之努力,鑑請黃國書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《運動彩券發行條例》法案,將此10%盈餘全數作為運動發展基金,預估每年可增加3億元經費給各級運動產業作專款專用,並協助弱勢團體發展體育運動,實為體育界一大福音也是國家發掘、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這項長遠目標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。